藥材和飲片取樣法系指供檢驗用藥材或飲片樣品的取樣方法。 取樣時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抽取樣品前,應核對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情況,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并拍照。 二、從同批藥材和飲片包件中抽取供檢驗用樣品的原則: 總包件數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5~99件,隨機抽5件取樣;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樣; 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比例取樣; 貴重藥材和飲片,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三、每一包件至少在2~3個不同部位各取樣品1份;包件大的應從10cm以下的深處在不同部位分別抽?。粚ζ扑榈?、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和飲片,可用采樣器(探子)抽取樣品;對包件較大或個體較大的藥材,可根據實際情況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每一包件的取樣量: 一般藥材和飲片抽取100~500g; 粉末狀藥材和飲片抽取25~50g; 貴重藥材和飲片抽取5~10g。 四、將抽取的樣品混勻,即為抽取樣品總量。若抽取樣品總量超過檢驗用量數倍時,可按四分法再取樣,即將所有樣品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使分為四等份,取用對角兩份;再如上操作,反復數次,直至后剩余量能滿足供檢驗用樣品量。 五、終抽取的供檢驗用樣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檢驗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實驗室分析用,另1/3供復核用,其余1/3留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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