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防塵防雨試驗方法
防塵試驗
1.試驗前,應使試樣燈泡光通量穩定(或由光通量穩定的同類型燈泡替代),并測定其大光度。
2.試驗時試樣以正常工作狀態置于試驗箱內距箱壁150mm以上處,對于有漏水孔的試樣應予封閉,按表5條的規定,在試驗電壓下點燈15min,熄燈15min,重復試驗至結果。
3.試驗后試去試樣表面的灰塵,測出其大光度,不得比試驗前降低10
%以上。
防水試驗
1.試驗時試樣以正常工作狀態置于試驗箱內,對于有漏水孔的試樣應予打開,按表6條規定進行試驗。
2.對于內裝式汽車燈(燈殼在汽車上)防水試驗,在燈尾(安裝燈泡部分)后部設一與配光鏡面積相當的擋水板,使噴水不直接噴到燈尾上,進行試驗;或由供需雙方協商,置一與汽車上使用相似的燈殼內進行試驗。
3.試驗后恢復放置1h,燈殼內部不得有2mL以上的殘留水,燈光組內部
不得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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