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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鼓勵農產品銷售企業自行快檢 強化經營主體食品安全責任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08月07日 09:57:30
來源:化工儀器網 點擊量:4401

《辦法》聚焦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的特殊業務特點,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在經營主體對食用農產品的監督抽檢方面做出相關規定。
【化工儀器網 政策法規】“從農田到餐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與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2022年9月,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發布,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聚焦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的特殊業務特點,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在經營主體對食用農產品的監督抽檢方面做出相關規定。
《辦法》明確,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銷售企業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抽樣檢驗、統一銷售憑證格式以及監督入場銷售者開具銷售憑證等管理義務;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辦法》規定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場內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采取快速檢測的,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
除經營企業,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包括檢查集中交易市場抽樣檢驗情況、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等。
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了“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自12月1日《辦法》實施之日起,再使用“生鮮燈”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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