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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1日 0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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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布。
近年來,隨著食品產業的快速發展和消費模式的不斷升級,食品安全面臨著新的形勢與挑戰。從農田到餐桌,食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都可能出現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原有的食品安全法部分條款已難以完全適應新情況,亟待修訂完善,以更好地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公布。
一、第四十一條增加四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國家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實行許可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應當具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運輸容器、作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提交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材料,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證明。
“道路散裝運輸重點液態食品,發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準運證明,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準運證明、運輸記錄,核驗運輸容器鉛封是否完整。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運輸容器顯著位置噴涂專用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并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篡改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具體管理規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 “嬰幼兒配方乳粉”后增加 “嬰幼兒配方液態乳”。
三、將第一百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準運證明從事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
素材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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