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印刷工業企業,標準規定,廢氣中非甲烷總烴、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40毫克/立方米、0.5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同時要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每小時2千克時,配置的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應不低于80%。 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專項治理,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保障民眾健康,是適應全省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通過實施這兩項排放標準,滿足我省環境管理需求,鼓勵企業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和*工藝設備,從源頭減少和消除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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