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為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病蟲害防治,是指對森林、林木、林木種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蟲害的預防和除治。
第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區、鄉林業工作站負責本區、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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