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規準
污水經處理與消毒后,應達到下列規準:一、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當采用氯化法消毒時,接觸時間和接觸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應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處理構筑物中的污泥,必須經過害化處理,污泥放時應達到下列規準:
蛔蟲卵死亡率大于95%;二、糞大腸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檢樣中),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當污泥采用高溫堆肥法進行害化處理時,堆肥的溫度必須大于50℃,并應持續5天以上。
上、下水道設備或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的,對傳染性的糞便,必須進行單消毒或其它害化處理。2.0.6條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現行的關規準的要求。
新規準
1、新規準對產生的污水、廢和污泥進行了面控制,在強調對含病原體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
2、在生物指標上,新規準對入下水道與入水體的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規準嚴格區分性質,同時根據污水去向分為兩個等,并在原規準基礎上提出嚴格的控制各指標。
3、新規準考慮了消毒效果和生態安性問題,針對不同類型及污水去向對消毒時間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確規定,嚴格了余氯規準的上限。
4、在理化指標方面,對入地表水體的污水和傳染病污水的COD、BOD5、SS、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指標都在原規準基礎上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以增強污水處理的抗風險性。考慮氨氮也消耗消毒劑,對氨氮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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