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因此,食品的安全標準不僅是指食品本身的質量是否合格,還包括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以及一些特殊食品中的營養成分的要求。本案例中,該食品公司不僅要符合與食品有關的質量要求,還要保證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等。
食品的安全標準不僅要求其質量合格,還要求食品的生產過程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以及一些食品中的添加劑成分在規定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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