砝碼實驗室機制
2019.1030
砝碼實驗室機制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部決定實行實驗室(即計量)制度。實驗室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該實驗室是否具備承擔某項測試任務的能力,以確保測試立場的公正性、測試方法的性、測試結果的準確性。
實驗室是一項的技術準備工作。在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各實驗室取得的基礎上,報請1標準局質量?進行驗收和認可,行使《鐵路工業產品1級檢測》職權。
第2條 全路的實驗室工作由部科技局歸口,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以下簡稱部檢驗)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及1的有關規定組織預審和評審。
第3條 鐵道部實驗室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強制:
部對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各類1、流動的測試實驗室實行強制,只有取得合格的實驗室,才能出具公正數據。
2、自愿:
根據部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對企業、事業、科研單位中有能力從事某些測試工作的實驗室實行自愿,通過的實驗室,可在部檢驗的監督下從事部內某些產品檢驗任務。
第4條 申請的實驗室須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評審內容及考核辦法(暫行)》及《1質量監督檢驗測試基本條件》的有關要求進行整頓。凡屬強制范圍的實驗室應填寫《計量申請書》,報部檢驗審核后統一上報1辦公室,新成立檢驗機構的實驗室應在成立后三個月內申請。
屬于自愿范圍的實驗室應填寫《鐵道部實驗室申請書》可隨時直接向部檢驗申請。
第5條 申請的實驗室,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供《質量管理手冊》,其內容為:
1、實驗室組織機構框圖。
2、人員配備情況,技術負責人、技術工作人員簡歷表。
3、開展檢驗項目的標準、規程、規范。
4、主要檢驗設備、儀器一覽表(表略)。
5、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1)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2)人員培訓制度;
(3)檢驗工作質量制度;
(4)檢驗報告審查制度;
(5)事故報告分析、處理制度;
(6)測試儀器設備購置、驗收、保管、維修、報廢、校準及周期計量制度;
(7)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檢驗標準、資料、儀器設備說明書的保管制度;
(8)抽樣制度:
(9)檢驗樣品、樣機的驗收、保管、領取、發送制度;
(10)檢驗產品圖紙、資料、檢驗數據的保密制度;
(11)檢驗立場公正性的有關規定。
6、凡有非標準試驗設備,1計量部門無法檢定,須自檢的實驗室,應有有關對該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作出評價,并制定《檢驗規范》及《設備操作規程》。
第6條 部檢驗在接到申請后一個月內,應書面答復是否接受申請,并寄送評審內容、方法等有關文件,通知預審日期。
第7條 預審由部檢驗負責有關計量機構協助。預審的主要任務是:
1、聽取實驗室的詳細情況介紹;
2、向實驗室詳細介紹實驗室的有關規定、方法;
3、明確項目,確定測試內容、審查現有測試儀器、設備的測試參數、量程、測量精度以及滿足申請項目的程度;
4、確定測試儀器、設備的溯源、計量、比對方法;
5、審查自檢非標準測試設備的《檢驗規范》及《操作規程》;
6、審查實驗室擬訂的《質量管理手冊》;
7、確定評審日期。
第8條 實驗室的評審工作由從事檢定工作、測試工作、產品設計、、使用及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組成的評審小組承擔,評審組由1辦公室商部檢驗決定。
第9條 評審工作不受行政干預,按《鐵道部實驗室評審內容及考核方法(暫行)》即《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評審內容及考核辦法(暫行)》的規定,分組織機構、儀器設備、測試工作、人員、工作制度,環境條件六個方面進行考核。評審過程中允許實驗室答辨。
第10條 評審結束后,評審組草擬評審意見及評審結論,征求實驗室意見后,填寫《鐵道部實驗室評審報告》,報部檢驗。
第11條 屬強制范圍的實驗室,評審資料由部檢驗匯總,報1、發證,并在報紙上公布;屬自愿范圍的實驗室,由部、發證,并在《人民鐵道》報上公布。
第12條 屬強制范圍的實驗室經后,可以承擔項目內的檢驗工作,可以同同類實驗室進行雙邊或多邊的相互承認,可以承擔產品質量爭議時的仲裁檢驗。在此類檢驗中,檢驗數據以取得的實驗室的測試數據為準。
凡屬自愿范圍的實驗室經后,在部檢驗監督下取得的檢驗數據,與強制的實驗室同等對待。
第13條 每次有效期為五年,到期重新申請,不申請者,以自動中止處理。
在有效期內,凡有測試標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手段等方面的重大改變者,須事先報告部檢驗,由部檢驗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置辦法,否則,檢驗結果無效。
第14條 為了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受1的委托,部檢驗對取得合格實驗室的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監督采取以下形式:
1、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實驗室進行復查,檢查該實驗室是否保持時的水平;
2、對于從事化學性能、物理性能指標檢驗的試驗室,部檢驗按1發布的標準試樣進行測試,以確定其檢驗結果的準確程度;
3、定期或不定期地與上級計量、檢定部門或國內、同類實驗室作同工況比對等測試。
凡是不合格的實驗室,須停止不合格項目的檢驗工作,限期改進,三個月后復查,仍不合格者,撤回,并登報除名。
第15條 申請的實驗室,應向1或部檢驗交納的評審費。
第16條 本辦法凡與1《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管理辦法》有矛盾者,按1的規定執行。
第17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鐵道部。
第18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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