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整理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
2019.12.08
分析整理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
第十三條 各技術委員會根據質檢總局下達的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組織和指導起草工作,督促工作進展,檢查完成任務的情況。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編寫導則》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以及"編寫說明"等有關附件,分送本技術委員會各委員﹑通訊單位成員﹑有關企業﹑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計量檢定機構﹑使用單位﹑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或個人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附件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 編寫說明。闡明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與"建議"﹑
"文件"、"標準"﹑國內標準等技術文件的情況,對所規定的某些技術條款﹑檢定條件﹑檢定方法的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在修訂時,應當對新舊計量檢定規程的修改內容予以說明等。
(二) 試驗報告。對計量檢定規程中所規定的計量性能﹑技
術條件,應當用規定的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對其適用范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是否可行。
(三)誤差分析。應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估方法分析所規定
的計量性能要求、技術條件、檢定條件(所使用的標準器及有關設備儀器,環境條件等)、檢定方法是否合理。同時應當列出誤差源、誤差的類別、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
(四)采用建議、文件或標準的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十六條 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的期限為兩個月。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當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者,按無異議處理。若有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試驗數據。
第十七條 起草人或者起草單位收到意見后進行綜合分析,列出意見內容和處置結果,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根據征求意見匯總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后,提出計量檢定規程報審稿及編寫說明﹑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征求意見匯總表、建議、文件或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等有關附件,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審閱。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照《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程序,組織報審稿的審查工作。
對于技術含量高、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計量檢定規程,為其編寫質量,以會議審定為主;內容較單一、分歧較少的可進行函審。具體審定形式由技術委員會決定。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審或函審前1個月,將計量檢定規程報審稿及有關附件提交審定者。
第二十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贊成﹑反對﹑棄權)表決,少應獲得到會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并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
若有通訊單位成員、特邀代表參加會議,應將其意見記錄在案。
函審時須有四分之三回函贊成方為通過。
會議審查須有"審定意見書"(格式見附件4),審定意見需經與會代表通過;函審須附每位函審人員的函審意見(格式見附件5)及主審人匯總的審定意見,其內容包括對規程的評價及主要修改意見(格式見附件6)。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計量檢定規程,由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后,形成報批稿。報批稿和規定的有關上報材料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審核。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的內容應與審查時審定的內容相一致。如對技術內容有改動,應當在"編寫說明"中說明。報送文件包括:
(一) 報批計量檢定規程的公文1份(格式見附件7);
(二) 計量檢定規程報批稿2份,軟盤1份;
(三) 計量檢定規程報批表(格式見附件8)﹑編寫說明、
試驗報告﹑誤差分析﹑征求意見匯總表﹑審定意見書、建議、文件或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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