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是一個獨立的子系統,屬于火災預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接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不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信號需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具體調試應對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探測器施加濃度為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
2、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
3、應清除探測器內的可燃氣體,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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