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VOCs排放的項目,是否除了除惡臭異味治理外,禁止采用吸附、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單一的治理措施?若果不是單一治理措施,是復合治理措施可行么?比如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可行么?如不行, 是否已采用的治理設施,需要更換治理設施?
答復內容:
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推廣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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