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3 對于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設施以及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的VOCs排放,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H732以及HJ 38、HJ 1012、HJ 1013的規定執行。對于儲罐呼吸排氣等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4 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 733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對于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TOC),測定方法按HJ 501的規定執行。
5 企業邊界及周邊VOCs監測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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