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電纜敷設的措施
煤礦用電纜敷設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
(2)電纜必須懸掛,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3)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4)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5)盤圈或“8”字型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 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 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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