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衛生院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具有結構簡單、體積小等特點,同時使用了反沖洗技術,能夠有效提升生化污泥的活性,整體提升水處理效率。
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江、河、湖、海,直接造成水污染。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重復利用污水,或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方式,固然比直接排放好,但污水處理成本很高,處理過程中要使用大量化學劑,化學劑亦會造成水的二次污染。另外,為使水從污水處理廠循環回生活小區、辦公樓、酒店等設施,需要鋪設較長的管線,成本很高,關于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如何實現污泥的處理和利用等,鑒于以上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有必要將其進一步改進,使其更具備實用性,才能符合實際使用情況。
新型基本上全地面建設,對醫院的影響較小,可以基本上不涉及地下管網的改造;有針對醫療廢水的專門強化設備,對醫療廢水的處理出水好于普通的土建形式;操作方便,地面建設,方便運行觀察運行狀況和操作管理;試運轉、調試時間短,建設完成就可以實現達標排放;可以實現全部監控指標的達標排放(GB18466-2005綜合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準),不存在的隱患;布置靈活,可以分散放置,可以方便的擴充處理能力;自動化程度高,可避免人員操作失誤帶來的出水水質波動,集成度高,容積負荷大,占地面積小;剩余污泥量小,減少污泥處理費用;產水的水質有保證,可以在保持常態化運行時,隨時檢測達標。
醫療污水主要是從醫院的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片照相室和手術室等排放的污水,其污水來源及成分十分復雜。醫院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藥劑,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特征。醫療廢水曾經多次引起公眾關注,醫療廢水的排放對水資源造成的危害巨大,已經成為危害群眾健康的一個“源頭”,對醫療污水處理設備的處理能力要求也越來越高
醫院廢水排放要求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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