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工程的總平面設計,應根據企業廠區的總體規劃,按照功能明確、流向合理、交通方便、管線簡捷、滿足消防、確保安全的原則進行,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有色金屬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 50544的有關規定。
5.1.2 具有明火、散發火花、產生高溫、煙塵的廠房以及使用(貯存)較多量甲、乙、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廠房(倉庫),在滿足生產流程的前提下,宜布置在廠區的邊緣處,或者廠區及生活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必須遠離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場所,且宜設置在廠區邊緣或相對封閉的區域。
5.1.3 帶式輸送機通廊、管網支架等設施當穿越(或臨近)架空高壓電力線時,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 50293的相關規定。
5.1.4 企業的消防隊建制及其設施,宜根據工程建設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及所在地區的消防資源等因素確定。當需要設置達標的消防站(含獨立或合建)時,應符合現行國家建設標準《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5.1.5 礦區的總平面布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礦山工業場地與草原、森林接壤時,應設置防火隔離帶;
2 礦井井口、平硐口必須布置在安全地帶,與丙類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0.0m,與鍛造、鉚焊等有火花車間的防火間距宜大于20.0m,與丁類建(構)筑物(其中井架、井塔、提升機房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0m,且洞口周圍200.0m范圍內不應布置甲、乙類設施和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礦井井口、平硐口作為安全出口時,其周圍應設置通暢的道路;
3 有自燃、發火危險的排土場、爐渣堆場,不應設在礦井進風口常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礦井進風口的距離應大于80.0m;
4 浮選藥劑庫、油脂庫到進風井、通風井擴散器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1.5的規定。

5.1.6 礦山炸&藥庫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注重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等的有關規定。
5.1.7 廠區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儲罐區及堆場的周圍,場地綠化時宜選擇水分大、油脂或蠟質少的常綠樹種;
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不宜做綠化。
條文說明
5.1.2 對一些火災危險性類別高的廠房(倉庫)在總平面具體布置中,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50029、《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以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等專項工程設計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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