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樣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檢驗樣品的管理,保障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食品檢驗樣品的采樣、保存、運輸、檢驗和處理等工作,以及樣品的安全保管、信息管理和范圍內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條
食品檢驗單位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并執行檢驗樣品管理制度,設立檢驗樣品管理機構或責任人,加強對檢驗樣品的管理和監管。
第四條
對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食品檢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取符合要求的樣品,并采取正確的方法對其進行檢測,保障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第五條
食品檢驗單位應當對采集、保存、運輸和檢驗等環節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控,確保樣品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并在管理過程中注重樣品信息化和數字化的管理方式,確保樣品信息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食品檢驗單位應當建立食品檢測信息公開制度,將檢驗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盡可能提高食品檢驗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七條
對于*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律法*進行處理。對于因*反規定導致檢測結果失真影響到了社會公共*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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