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
管理規定》將執行。
《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規定,
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都必須符合相應的安
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
材料加工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用于加工出口包裝的原輔材
料,包括印油、助劑等,應經檢測合格并向所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
。食品包裝及材料的生產企業,在提供包裝及材料給出口食品包裝生產
企業前,應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檢疫。
申報時應注明出口國別,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入境
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證單有效期為一年。未經檢驗檢疫或
不合格的食品包裝,不得用于包裝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出口食品時,應使用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
格的食品包裝及材料。出口食品報檢時隨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入境
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出口食品企業還要注意購買食品包裝
時,需要對方提供本包裝產品隨附的出口包裝檢驗檢疫合格證單。進口
包裝及材料供應商要及時做好備案工作,并提供包裝及材料的技術檢測
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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