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5468-85《鍋爐煙塵測試方法》的要求,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的測試應在鍋爐熱工況穩定后進行。所謂熱工況 穩定是指爐墻、鋼結構等部件的吸熱達到飽和穩定狀態。達 到熱工況穩定狀態,不同的爐型需要不同的時間。具體時間 (自冷態點火開始)參照如下:
對無磚砌的火管鍋爐 燃氣或燃油不少于2h
燃煤不少于4h
對輕型爐墻不少于8h
對重型爐墻不少于24h
裉據《方法》的要求:
(1)鍋爐新產品煙塵排放濃度的測定應在額定負荷工 況下進行。額定負荷即設計負荷,銘牌負荷。又稱額定出力。
(2)現有運行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的測定,要求使用單 位積極創造條件,滿足GB3841-83《鍋爐煙塵排放標準》 55.2條的要求。若現場條件受限制,難于達到上述要求時, 至少應在該鍋爐大運行負荷條件下進行測定,并需注 明測定時的負荷率。即實際運行負荷與額定負荷之比的百分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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